一、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于法规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30日,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报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
2、附送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3、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医疗意见书(原件);
4、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提供首次《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复印件;
三、劳鉴办在申请人申请材料交齐后,一般情况在10日内聘请鉴定专家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职工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意见,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组织检查鉴定。
四、由鉴定专家在《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检查鉴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具体延长期限的建议意见,劳鉴办最后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五、《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的依据,市劳鉴办存底一份。
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期限产生争议的,由市劳鉴办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裁定结论。
承办处室:劳鉴办
联系电话:5114525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
(1)擦伤;
(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
(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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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6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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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的注意事项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3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出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 (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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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如何延长停工留薪期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27工伤人员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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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工伤注意事项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21、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注意时效: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