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省城一公交司机被撞身亡,获赔42万余元,并被认定为工伤,但不能因此享受全额工伤待遇,原因是事故中已经获赔的部分,劳动部门不重复支付。昨日,司机妻子不服,起诉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审。
去年7月4日中午,合肥星辰巴士有限公司114路驾驶员丁某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和对方当事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去年7月15日,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自愿按全责,赔偿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2万余元。
与此同时,丁某的家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丁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仅愿赔付19000元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丁某家人计算的13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相差甚远。原因是该中心认为丁某已获得民事赔偿,他们仅赔付民事赔偿的不足部分。
《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足额支付保险待遇。丁某的妻子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辩称,他们是严格依据合肥市《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做出该决定的。该《意见》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门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也就是说,工伤待遇是差额补偿,而不是重复赔偿。
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超表示,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一级为标准,因此工伤保险的赔付由各市自行制定标准。近年来,因无法获得双倍赔偿,而提起诉讼的案子时有发生。为此,省高级法院颁布意见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
-
职业病工伤待遇民事赔偿合法吗?
103人看过
-
合肥市建筑行业工伤待遇补偿项目有哪些?
286人看过
-
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是否有冲突
142人看过
-
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193人看过
-
合肥市老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106人看过
-
合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报销
349人看过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 更多>
-
工伤待遇补足侵权赔偿差额还是要全部赔偿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4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
合肥工伤待遇有什么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5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合肥市工伤待遇赔偿有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6合肥市工伤待遇赔偿有医疗费用还有生活的补助费用、康复的治疗费用、还有在用人单位的停工留薪的费用等等,如果在工伤中有什么残疾的话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的津贴,这样才能更好的赔偿。
-
民事赔偿支付后能工伤保险待遇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2遭第三人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被第三人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
-
(三)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是否有冲突?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