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胡某与***模具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①胡某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②胡某的提成为每份合同金额扣除相应税金及给客户的回扣后的4%;业务费为当年度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③***模具厂收到客户第二期模具款后,支付胡某该份模具合同金额的50%的业务提成;当收齐客户模具款后,支付胡某该份合同金额剩余的50%的业务提成。2005年5月30日,罗某辞退了胡某,终止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并且,***模具厂在2005年5月30日制作好通知书,于2005年5月31日向客户发出,告知对方胡某已于2005年5月30日离开***模具厂,今后胡某与客户发生的一切事项概与模具厂无关。但2005年5月的工资并未支付给胡某。之后,胡某没有在***模具厂工作。胡某离开***模具厂后,双方曾就提成款问题对数,罗某同意将提成款及所欠的工资1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胡某,但胡某认为对方未足额计算提成款,故拒收。胡某以未付清基本工资及提成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8月26日对双方争议作出如下裁决:①***模具厂应支付胡某2002年11月25日至2005年5月30日止的业务提成款余额8194元;②***模具厂应支付胡某2005年5月的工资1000元;③驳回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胡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罗某不服原判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争议焦点】:
胡某与***模具厂劳动关系终止的性质
对于2005年5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胡某认为是***模具厂擅自对其辞退,罗某则认为是胡某自动离职。在***模具厂发给客户的通知中,***模具厂认定是胡某因个人原因而离厂,胡某对此并没有确认;同时,***模具厂没有直接通知胡某,胡某在通过客户得知***模具厂已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进一步表明其不确认***模具厂所发通知上的定性,其与***模具厂协商提成款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其认可自动离职。在胡某没有确认***模具厂所主张的自动离职的情况下,上述通知仅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5年5月30日始解除,而不能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罗某主张***模具厂至劳动仲裁前也没有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明显与通知书内容相悖。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该事实均无其他证据举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模具厂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的职责,对其主张的胡某长期不回厂上班、擅自离职,应举出相关的证据;相反,由于***模具厂并没有向胡某作出任何书面上的处理,胡某无力证明自己是否被辞退。而且,在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曾对劳动报酬进行过协商,即使胡某确属自动离职,***模具厂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协商过程中与对方进行明确。综上,罗某认为是胡某自动离职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本案属用人单位辞退的劳动合同解除,故罗某应依法向胡某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胡某的业务提成的计算
***模具厂与胡某于2005年2月16日对胡某在***模具厂工作期间应得劳动报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定除基本月工资1000元外,实行提成制支付其他劳动报酬。以与收到模具款挂钩的提成制计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为了激励劳动者积极地开拓业务并尽量减少商业风险,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的交易安全。本案中,胡某自愿与名冠模具厂达成协议,同意依业务款的回收程度收取其业务提成,并没有违反我国民法和劳动法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的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协议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能依约履行,并没有任何异议。故双方争议的产生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胡某应得的提成应如何计算。
胡某不必为***模具厂最终能否收回胡某经手的业务的款项承担责任,但因业务款的收取情况而影响其提成的计算的后果,是胡某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可以预见到的,其获得全部提成收入的前提是全部业务款均收齐,否则承担无法全额收取100%的提成款的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后,胡某不再负有追讨其他应收业务款的义务,但也不能得到与该部分业务款有关的提成。在劳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双方应对胡某经手的业务进行交接和清结,否则不能免除日后胡伟光因其交接工作
而影响到***模具厂追收其他业务款时的协助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5年5月30日终止,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导致终止,计算胡某业务提成的业务款收取状态应确定于2005年5月30日当天,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所作裁决中依《协议书》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出胡某的应收提成为55994元,并无不当。减去胡某已收取的业务提成款47800元,罗某还应向胡某支付提成款8194元。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2年11月25日至2005年5月共计三十个月里罗某已向胡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共计47800元,其月平均工资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双方对此前的工资并无异议,故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没有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胡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原审法院以全部工作期间的收入和月份为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虽与原劳动部的相关规章规定不一致,但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所前所述,胡某在***模具厂工作期间为三十个月,总收入为全部提成款55994元加上2005年2月至5月的基本工资共4000元,合计59994元,其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999.80元。依据该标准,罗某应向胡某支付的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1999.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999.80元×3(月)=5999.40元,合计7999.20元。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朱协堂律师代理意见,维持原判处理得当事项,变更罗某给予胡某的赔偿金。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218人看过
-
须某某诉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373人看过
-
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324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448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74人看过
-
张某某诉大连银行劳动纠纷案
278人看过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8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问题 【案情】 原告:黄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5月认识,同年10月发生两性关系,张某某于1998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张某某、黄某的非婚生女儿由张某某抚养,黄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临安xx某某动态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积极做好辩护准备,积极争取减轻从轻处理或缓刑,如果能够成功争取到缓刑就不用实际坐牢服刑,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们联系,常年专业办理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