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暂停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10:45:23 43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十条:①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②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③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④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⑤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⑥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花人员;⑦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⑧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⑨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⑩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办发[1993]162号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4、《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3]262号: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资料

法人(参保单位)盖章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户口暂时注销证明

服刑判决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6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2-15号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1.《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厦府〔2000〕综091号)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下,继续办理原劳务管理站的各项事务,并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创就业岗位,指导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

(二)管理社区就业服务组织,落实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和再就业岗位;

(三)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挂靠,提供社区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四)为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办理报销医疗保险费手续;

(五)核实离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员的生存状况,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手续;

(六)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和退休手续,管理退休人员档案;(七)对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离退休人员实行重点扶助,适当发放生活补助金;

(八)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和参加文体活动;(九)负责在辖区内各居委会成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制定其职责并组织实施;

(十)其他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事项。

3、《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的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92号)第二十六条

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参保个人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发给抚恤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按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参保个人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发给抚恤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由社保机构根据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材料每两年确认一次。不按规定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或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4、《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第三条: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暂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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