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纠纷企业起诉有效吗?
可以起诉,事实上,征地拆迁纠纷不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征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拆迁纠纷的类型有好几种,比如对拆迁决定不服务或者对补偿决定有争议,当事人起诉处理拆迁纠纷的,需要制作行政诉讼状,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后可以中止拆迁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征地强拆的条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针对征地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征地单位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在拆迁纠纷还没有妥善处理完毕之前,征地单位没有直接强拆的权利。
在处理拆迁纠纷的时候,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那么不仅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选择向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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