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张*民一再终字第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巷180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天门路206号,系邓某之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张*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指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4月11日,一审原告谷某起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称,1982年2月,其从部队回桑植探家时,经被告邓某胞姐的介绍,与被告邓某相识并提及婚事。相识仅仅两个多小时,我便急忙赶回了部队。同年6月上旬,被告邓某来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队政治机关没有出示结婚证明自己没有丝毫心理准备的前提下,在双方父母、亲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与被告邓某草率结婚,6月24日被告邓某独自一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相互了解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加之婚后分居两地,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团聚期间,也为处理家务琐事各执己见,使夫妻关系难以维持。1985年,被告邓某怀二胎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同年9月12日,经原大庸县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将长女谷苗带去部队由其一人抚养和监护,直到1988年,长女满了5岁可以进学前班读书了,才根据被告邓某的要求将长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邓某身边由她监护。1989年,被告邓某要求复婚,为了不伤害父母的心灵和孩子的未来,同年9月,违心地与被告邓某在桑植县澧源镇民政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期间,其试图建造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努力地去抹平过去的离婚伤痕,出资24000元购买了被告邓某单位的集资房一套,1996年,其又出资18000元购买了澧滨小区内地基一块,此外,他还承担了两小孩读书的所有费用。在处理家庭琐事方面,对被告邓某也是忍让三分。但是,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所有的努力,都唤不起被告邓某的热情。2001年5月,他见婚姻实在无法维持,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与被告邓某开始分居了,直到现在,他们的分居时间已有7年多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了。没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现他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340人看过
-
申诉人万某、谢某因合伙纠纷一案
76人看过
-
王某某与某书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225人看过
-
刘某某与刘xx析产纠纷案
432人看过
-
申请人潘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67人看过
-
赵某某与冉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384人看过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8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
-
欧某某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山西在线咨询 2021-01-28上诉人陆美萍因与被上诉人欧伟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壹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陆美萍和被告欧伟坚于1992年5月12日结婚,于1994年10月4日生育女儿欧志颖,于2004年10月25日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对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