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解读】第一款是对办理交接手续时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的约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仍达不到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
为了减少损失,购房者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坚持先验收后收房的原则,验收房屋的流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括查验房屋可以交付的文件(如:竣工备案表、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现场验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到位;4、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款是对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身原因,如未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等,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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