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上所说的三个条件,是可以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一般视为是劳务关系。最后,各位在找兼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不要上当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其实并不是市面上所有的兼职在从事的时候都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很多的兼职都属于分包出来的兼职,所以说兼职算建立劳动关系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如果参加了那些不能很好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兼职的话,那么对于兼职人员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所以在寻找兼职的时候一定要找有资质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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