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竞业限制合同预防商业秘密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42:26 491 人看过

据2000年10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年时间的调查取证后,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电缆附件厂(现已更名为广东长园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公司(以下简称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连公司及陈某等人的上诉,维护一审法院认定他们侵权的原判。

这一终审判决意味着,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必须停止披露和使用广东电缆附件厂的秘密技术,还要向广东电缆附件厂支付900万元的赔偿。陈某原为广东电缆附件厂的厂长,其余几人也曾经是广东电缆附件厂的技术和业务骨干。这些人不仅将原厂电缆附件生产工艺技术以及销售、测试质量保证等全套技术带走,而且将原厂的客户名单带走,使广东电缆附件厂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法院判决高连公司以及陈某等四人负连带侵权责任,赔偿额高达900万元。

我国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指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自由合理配置对于推动技术转移与应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现实来看,人才流动过程中,确实引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如有些技术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加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在兼职过程中无偿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科技人员跳槽、辞职另立门户以及猎头公司挖取人才的过程中,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高连公司以及陈某等四人侵犯广东电缆厂商业秘密便是典型。

那么,法律一方面要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要保住劳动者包括各种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竞业限制合同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通的。

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199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率先在省级地方立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根据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立法和大量实践来看,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要确定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合同不能泛泛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企业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定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二)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人员。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事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定,通常包括下列人员:一是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二是一般技术支持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三是市场计划、销售人员,四是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凡不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限制合同。

(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同样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何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等。根据国外的情况看,最高为5年(如意大利),一般为1至3年(如日本)。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低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社会再就业压力大、困难多,因此竞业限制时间最高应以3年为宜,最低应规定1年。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有些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无限的。对此类情况,只要合法并给予被限制对象合理的对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时间。《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2年。

(五)对价的补偿。商业秘密权利人同其员工签定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被限制人的损失予以一定补偿。竞业限制合同是商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因素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宁波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六)明确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约责任可作出事先的安排。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如约定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为其他合法原因公开后,应当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合同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业限制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和竞争限制意味着什么
    你说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受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约束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负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即不允许劳动者在生产类似产品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也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与原单位竞争的同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2023-05-07
    229人看过
  • 竞业限制协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作用是怎样的
    竞业限制协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作用如下:1、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对其商业秘密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2、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行为存在违法性的证据;3、可以作为证明被告过错程度的证据。一、竞业补偿金计算方式(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三)
    2023-03-27
    311人看过
  •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的区分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
    2023-06-08
    264人看过
  • 什么是商业秘密,怎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律师补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
    2023-05-07
    461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一)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本质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违
    2023-04-27
    240人看过
  •  分析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商业秘密要被认定为有效,需满足四个条件:1. 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且非公开渠道可得;2. 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对生产经营有用;3. 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4. 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商业秘密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商业秘密要被认定为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实用,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当权利人采取措施表明其保密意图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价值是指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
    2023-09-10
    195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吗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即劳动合同纠纷,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属于劳动争议,因此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仍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义务。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2023-08-18
    298人看过
  • 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原因包括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是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如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公司要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议,或者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后,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2023-08-01
    5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纠纷如何解决?
    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1、起诉解决。被侵权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自己道歉赔偿损失。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证明侵权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的证据;2、向工商部门投诉解决。投诉后,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侵犯商业秘密已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
    2023-07-04
    486人看过
  • 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怎么限制的,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限制: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什么是商业秘密所
    2023-04-17
    425人看过
  • 物业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怎么预防
    一、物业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怎么预防1、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行为引发的纠纷纠纷形式:A、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违法、违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引发的纠纷;B、业主在进行装修时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及改变建筑物外观引发的纠纷。防范措施:A、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职权进行制止;B、对可能会引起较大纠纷的,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全力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解决;C、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全力协助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2、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纠纷纠纷形式:A、对盗抢等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制止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侵权纠纷;B、在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下,为进行人员紧急救援或维护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的目的,需要进入业主住宅引发的纠纷。防范措施:A、对于正在发生的盗抢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
    2023-04-18
    280人看过
  • 合同保密与商业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商业密码,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商业密码,这些商业密码是不对外公开,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业密码。借款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
    2023-07-05
    204人看过
  • 怎样对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限制进行分析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分类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经营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产生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法定竞业限制即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可协商免除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禁业限制义务就是约定竞业限制,需以双方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根据义务有效的时间段,竞业限制又可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职员工应负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于在职期间的高管,因《公司法》等法定义务的限制,毫无疑问对企业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对于其他不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普通在职员工是否对企业同样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职竞业限制的条款
    2023-03-19
    273人看过
  • 为什么商业秘密公开后,竞业限制义务消灭
    竞业限制合同举例及评述(1)合同目的由于企业进行巨大投资和努力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客户联系和其他有关合法权益,如商誉,关系着企业在竞争中生死存亡,离职职工承认企业因投资、培训而产生的权益,因此离职职工同意下列内容。(评论:本条目的在于叙述产生竞业限制合同的原因。这里没有将竞业限制的原因单纯规定为商业秘密,还包括商誉、投资、培训等产生的权益,目的在于增强合同的合法性。)(2)时间、地域、领域在劳动合同终止××年内,在××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从事××(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的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约定。(评论:本条是竞业限制条款,对禁止从事的范围,可用合同附件进一步限制和说明。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对竞业限制领域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其上下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根据竞业限制合
    2023-06-14
    38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和禁止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同时在业务竞争单位工作,限制和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更多>

    #竞业限制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6
      商业秘密是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怎么确定竞业限制商业秘密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8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实用,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当权利人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
    •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2
      员工在入职时通常都会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这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针对不同身份的员工常需要签订不同的商业秘密合同。那么,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 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构成商业秘密罪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3
      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商业秘密罪。首先,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商业秘密的罪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其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