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0年10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年时间的调查取证后,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电缆附件厂(现已更名为广东长园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公司(以下简称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连公司及陈某等人的上诉,维护一审法院认定他们侵权的原判。
这一终审判决意味着,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必须停止披露和使用广东电缆附件厂的秘密技术,还要向广东电缆附件厂支付900万元的赔偿。陈某原为广东电缆附件厂的厂长,其余几人也曾经是广东电缆附件厂的技术和业务骨干。这些人不仅将原厂电缆附件生产工艺技术以及销售、测试质量保证等全套技术带走,而且将原厂的客户名单带走,使广东电缆附件厂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法院判决高连公司以及陈某等四人负连带侵权责任,赔偿额高达900万元。
我国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指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自由合理配置对于推动技术转移与应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现实来看,人才流动过程中,确实引致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如有些技术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加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在兼职过程中无偿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科技人员跳槽、辞职另立门户以及猎头公司挖取人才的过程中,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高连公司以及陈某等四人侵犯广东电缆厂商业秘密便是典型。
那么,法律一方面要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要保住劳动者包括各种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竞业限制合同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通的。
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雇主对雇员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199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率先在省级地方立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根据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立法和大量实践来看,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要确定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合同不能泛泛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企业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定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二)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人员。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事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定,通常包括下列人员:一是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二是一般技术支持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三是市场计划、销售人员,四是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凡不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限制合同。
(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同样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何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等。根据国外的情况看,最高为5年(如意大利),一般为1至3年(如日本)。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低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社会再就业压力大、困难多,因此竞业限制时间最高应以3年为宜,最低应规定1年。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有些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无限的。对此类情况,只要合法并给予被限制对象合理的对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时间。《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2年。
(五)对价的补偿。商业秘密权利人同其员工签定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被限制人的损失予以一定补偿。竞业限制合同是商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因素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宁波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六)明确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约责任可作出事先的安排。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和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如约定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为其他合法原因公开后,应当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法律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合同违约后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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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和禁止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同时在业务竞争单位工作,限制和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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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6商业秘密是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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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竞业限制商业秘密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8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实用,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当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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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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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2员工在入职时通常都会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这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针对不同身份的员工常需要签订不同的商业秘密合同。那么,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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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构成商业秘密罪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3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商业秘密罪。首先,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商业秘密的罪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其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