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一九九七年度按《暂行规定》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九九七年度按照《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5]111号)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领取的供养亲属救济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参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等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7]188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参见:《关于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执行日期:19961001
199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六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7.5%。
2、按月领取的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190元。
3、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2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1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为320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37元。
一九九六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43元,月平均工资为637元。
参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等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7]188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199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1998年5月1日起,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1997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7.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4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0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27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0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45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90元。
1998年度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前已按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参见:《天津市关于调整1998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8]114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1日
199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份起相应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八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9.6%。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03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2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2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78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756元。
计算一九九九年度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为一九九八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756元\"计算。
一九九九年度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756元/月\"为基数计发,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已按一九九七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参见:《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9]111号)
执行日期:1999年3月23日
200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二○○○年五月份起,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九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41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3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1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3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419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838元。
其中,二○○○年度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一九九九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8元计算。
参见:《关于调整二○○○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办[2000]155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日
200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二OO一年五月份起,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二000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9.3%。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45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6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6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为458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916元。
其中2001年度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二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16元\"计算。
参见:《关于调整二OO一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办[2001]137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资金发放制度变革
254人看过
-
上海市调整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147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问题,陕西省发布意见
478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保险待遇
133人看过
-
鲤城区: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365人看过
-
山东工伤待遇调整是怎么调整?
254人看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
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关于吉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40%)。
-
江苏2023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19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
-
山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是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6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
-
工伤保险调整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0工伤保险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是否浮动,由统筹地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征求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确定本地区各行业费率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