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08:32:17 113 人看过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而承包合同并无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总之,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二、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2、数量和质量。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3、报酬或酬金。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揽方式。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揽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揽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民法典》第225、226条分别就材料的提供进行了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揽合同要就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时间、移交工作成果的时间,交付报酬的时间等。这些期限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由定作人进行,主要就承揽人完成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加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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