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具体程序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6:04:22 216 人看过

一、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具体程序有什么

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评估房屋价值;

确定拍卖保留价;

委托拍卖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

竞拍成功的由法院裁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无人竞拍或拍卖失败的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二次拍卖仍失败的再降价拍卖,最多进行三次拍卖。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二、房屋拆迁有什么强制性条件有什么

房屋拆迁的强制性条件有: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房产强制拆迁的程序是如何的

房屋强拆的程序为: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期限内未搬迁即可实施强制搬迁;

3、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5、物品清点登记后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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