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46:22 372 人看过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11-19生效日期:1995-11-19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粤劳仲[1994]1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民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新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人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化解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对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妥善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可缓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人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依法受理。

企业与职工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仍留在企业(单位)工作,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也应依法受理。

三、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或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向企业工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四、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监察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实施处罚的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监察机构对企业(单位)实施劳动监察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秩序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突发性事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尽快依法处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优先受理,及时疏导,妥善处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费用急需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七、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和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案件。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对企业(单位)实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法行使仲裁权,其依法实行劳动监察和仲裁的行为,是国家公务活动。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拒绝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或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妨害、阻挠执行公务的,可依法对其实行劳动行政处罚或提请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执行。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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