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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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你起诉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你起诉是否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明确以下问题:(一)我国《仲裁法》第77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即是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二)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说明 (1)对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问题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是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呢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应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劳动法律关系是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中规定的仲裁,所涉及的仲裁范围在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分析,允许当事人自由达成协议的仲裁,主要是指一裁终局的仲裁,即当事人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而且当事人一规定的经选择了仲裁后,即不能再进行诉讼(如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法》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应包涵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内。(2)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劳动法》颁布以后,对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没有完整的规定,立法上还是空白。正是由于劳动立法不健全,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程序上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如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诉讼有相关规定的,必须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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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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