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哺乳假和产假是一个吗
哺乳假和产假不是一个,两者有区别。前者是女员工的生育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女员工的产假是98天。后者则是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有不少于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一般是上午和下午各半个小时。哺乳假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女员工生育了多胞胎,多一个孩子就多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产假属于连续自然日,包含国庆节假期在内,不顺延,但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一般情况下,产假时间是98天,这98天的时间是按自然日连续计算的,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另外,以下情况遇到法定节假日也不能顺延:丧假、病假、探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但按立法原意,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n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n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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