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48小时工伤认定司法适用的现实问题,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执行了这一规定,无论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要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会认定其为工伤。于是,医院和家属面临着一个艰难的选择:47小时59分59秒和48小时1秒的短差,继续救人还是不救人才能认定伤情得到更高的赔偿额?短短几秒钟的瞬间,无一例外,上千次折磨着医院医生和受害者家属的心,这是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前提。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具体工伤案件的判决中,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脱节,法院对“48小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并非易事,并严格执行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排除本应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涉嫌违反立法公平原则
(1)基本原则: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字面意义的僵化可以消除法律推理中的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相关机构的滥用职权和自由裁量行为”这种确定性实现了结果的可预见性,但这种形式的审查往往找不到隐藏的实质性问题。实质性问题的发现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实质性审查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了保护人权,司法能动主义在全世界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官不仅局限于简单适用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而且往往按照他们认为必要的公平规则行事。具体来说,法官要充分发挥司法的积极作用,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运用法律的规定做出更加人性化的解释,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控制行政权力的双重目的,“司法的积极作用在陈玉群诉人民法院一案中得到充分体现。江苏省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是,这不是纵容法官的司法权,也不是滥用司法权进入“合法性”的殿堂。只是为了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对损害双方利益的案件,按照法官的法律意识作出判决,对48小时的工伤鉴定,采取复核的形式,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存在伦理道德风险,助长不道德行为,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理念;在实体审查中,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无限解释,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是致命的打击。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实现守法规则与司法能动性相统一,灵活运用法律解释,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事务部门在实践中迅速有效地处理这一情况。当我们考虑工作效率的提高时,是否会考虑到复杂的、高科技的、高风险的社会生产使得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变化。笔者认为,完善48小时时限,必须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的原则,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p>我们可以保持“48小时”不变,但需要引入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解释,使工伤认定更加“人性化”。由于这种工伤认定方法过于注重死亡时间,过于忽视死亡原因以及是否与工作有关等因素,很可能加剧这种工伤认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此时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引导起到了鼓励不道德行为的作用,这与法律实现正义的目的背道而驰。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完善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获救48小时以上的受害人,再做一次符合“人性”的解释。到目前为止,“48小时限制”还没有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美国和日本的规定值得借鉴
美国的《工伤赔偿法》在全国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规定,而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但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不变:工伤必须发生在“工作过程”,即工伤必须与工作有关,涉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大因素,这与我国的规定不谋而合。美国法院采用“宽严相济”的理念,即“严”与“松”的态度是有限的。美国法院对“工作过程”的解释是:如果发生在就业场所,或者得到雇主的同意,或者雇主大力鼓励,或者雇员的行为使雇主受益,雇员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获得工伤认定。这种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值得借鉴。基本判断标准不限于48小时,兼顾了双方的主观意愿,使工伤认定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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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解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5当我们碰到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与理解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呢,来看看。 1、完善规范。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笔者认为扩张的范围过大,有矫枉过正之嫌,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治疗发生死亡的情形,不太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法律专家们更倾向于作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规定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