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阶段是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过程。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开庭前应与被告人对每一证据的审查、质证达成默契,使被告人了解自己具有质证的权利,了解自己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以及要求证明自己无罪的证人出庭的权利,有着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权利,由于出庭前辩护人要给被告人讲明权利的内容及行使的方法,故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认真地去质证每一份证据。如果出现个别法官有漠视被告人的权利的现象,作为辩护人一定要据理力争,对每一份证据都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下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如何质证略作说明:
一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可在现实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一般都是侦查部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法庭上由控方宣读,辩护人很难见到证人,不能通过向证人发问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伪,这给质证带来很大困难。但是,作为律师可以从其他角度入手,首先审查证言本身有无矛盾之处,如证人先说自己在河对岸清晰地看到了被告人向被害人砍一刀,后来又说他路过现场的时间是晚上七点半(春节前后)。众人皆知,冬天的晚上7点半不可能看清河对岸凶手的面貌。其次,审查证人多份笔录之间有无矛盾。有时仅从一份证言很难找出漏洞,此时应把多份证言进行对比,如果证人在作伪证,难免要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最后,审查此证人证言与其他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能及时发现众多证据中的矛盾之处,是律师的基本功,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
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是直接证据,真实可靠的供述能反映犯罪过程的全貌,在查明犯罪事实方面有着其它证据无法比拟的作用。故此,侦查机关会千方百计地获取被告人的口供,甚至于使用酷刑进行逼供。作为律师一定要细心甄别,如发现口供前后矛盾,反反复复,这是要特别注意,要让被告人自己解释其中的矛盾,如果无法解释清楚就有可能是假口供,要么是被告人怀有侥幸心理,想逃避惩罚;要么是被告人被逼供、诱供。如是第一种情况,要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如是第二种情况,支持被告人翻供,并收集翻供成立的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证据、所述内容不合情理不真实的证据。当然,支持被告人翻供即需要律师的勇气也需要律师的智慧,因为这样律师会承担很大的风险,甚至灭顶之灾,很多刑辩律师就是在这一环节翻身落马,深陷囹圄。
可是我们毕竟是律师,我们应对被告人负责,当他确实屈打成招时,我们必须义无反顾地站起来,以伸张正义。当然此时也更需要我们的智慧,要会保护我们自己,一定要做好详细的完整的笔录,并存入律师卷宗,以防他人诬陷律师教唆被告人翻供。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因受到极大的伤害,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法庭上律师选择恰当的时机给与安慰,尽量稳定被害人的情绪,这样被害人能客观地陈述被害经过,避免其添油加醋,给被告人造成不利。如被害人做出虚假陈述,律师应从其陈述中寻找漏洞,通过分析得出陈述虚假的结论,除非有必要尽量不要向被害人发问,因为频繁对被害人发问会引起审判员的不满。四书证
针对书证,应先审查书证的内容,看其内容所反映的思想、内涵是否与本案有关即是否具备关联性。如果具备关联性就审查其真实性,仔细审查笔迹、纸张、页码,从笔画的流畅程度、笔迹的颜色、纸张的格式颜色、页码是否连续等方面入手。一旦发现问题就请求法庭进行鉴定,由专门机构最终确定其真伪。
五物证
物证被誉为“证据之王”,其客观性更能证明案件事实。对物证的质证,应着重其关联性。由于该关连性往往与痕迹、附着物、损伤、毛发、精斑、血型等与本案建立联系,对可疑的物证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六鉴定结论
由于鉴定结论是根据现阶段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做出的判断性结论。所以不存在绝对的准确性,包括对DNA的鉴定也不能达到绝对准确。另外对精神病鉴定也应注意,不同的医院往往做出不同的结论,如存在疑问要申请重新鉴定。
七勘验报告
由于这类证据均由办案人员制作,辩护人很难到现场勘查,对其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不大。但若有条件尽量到现场复核,若发现不实之处,可要求再行勘验。
八视听资料
要注意审查其来源的合法性,要着重审查是否完整,有无剪接的痕迹,如有疑问应行使申请鉴定权,以确认是否拼接、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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