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系某机械公司员工。2006年4月,双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并在该《聘用合同》中对李某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乙方(李某)离职之日起三年;乙方(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在本企业外自己研发、生产、经营或受聘于其他企业组织研发、生产、经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产品,以及使用本公司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并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费和商业秘密保密费已含在工资及其附属工资”。2007年1月,有关部门在对该公司产品抽查过程中发现应由李某负责的部分加工工序不符合该工序岗位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最终影响了公司的新产品申报。公司认为该事件系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于当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公司后一段时间,该机械公司发现李某受聘于同行业另一企业并负责研发与本公司正在生产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机械公司遂提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保密条款约定,停止在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
结果:
庭审中,李某主张其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相应的竞业禁止条款也自然随之解除;如果机械公司要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针对李某上述主张,机械公司则认为原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费和商业秘密保密费已含在工资及其附属工资”,因此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设立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本案李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时机械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对机械公司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竞业禁止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李某从2006年9月26日至2009年9月25日止不得受聘于其他企业组织研发、生产、经营与机械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产品,以及使用该公司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同时判决机械公司向李某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五千余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其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条款都随之失效,争议解决条款即是—例。同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主业禁止条款,目的即是在将来劳功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劳动者继续履行该条款:如果允许该条款随劳动合同一并解除或终止,也就无法达到订立该条款的最终目的。况且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目的即是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导致商业秘密外泄或同业竞争的发生,因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其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仍然有效。二、双方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费和商业秘密保密费已含在工资及其附属工资”,用人单位是否仍要支付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的经济补金。如前所述,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是双务条款.要求合同双方同时为对待履行,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后,机械公司不再向李某支付工资也即不再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如果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而机械公司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足正确的。劳动合同解除并不必然说明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随之失效,劳动者要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要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法律设立竞业禁止义务就失去了意义,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离职职工需要遵守什么重要商业秘密
331人看过
-
解除合同也要保守商业秘密
266人看过
-
劳动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吗
393人看过
-
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离职要按约定保密
103人看过
-
最新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书模板
344人看过
-
法律专题保守商业秘密之脱密措施
277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
-
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怎么填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7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部分样本参考如下:乙方被甲方聘用期间直接或间接知悉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属甲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予以有效保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接下来据实填写)。
-
企业规定员工离职后终身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合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1企业规定员工离职后终身保守商业秘密是不合理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时间不能超过2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
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金应当如何处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1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
-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主体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2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