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了一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方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改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种种限制,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有的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地方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呈上升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得日益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优化环境,改进工作,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作用,首先必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必须建立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机构、人员配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解决好监察工作经费和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配备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配备,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同志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考察、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一般通过考试录用,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三、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中央在鄂单位、部队企业及省直管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分别由所在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典型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依法处理。因国家机关不当干预,导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联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争取支持。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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