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可以补办。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一、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老人去世了新房产证怎么办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前置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
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了在哪办理,土地承包证丢失补办
414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办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用途
210人看过
-
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步骤指南
363人看过
-
可以通过诉讼保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241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下可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84人看过
-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办理是去什么地方
331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了在哪办理,土地承包证丢失补办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5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可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票,持有该证书的,承包人利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需要重新发行土地承包经营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处理。
-
农村户口没有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怎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0如果是分户的。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发包方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损失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纠纷的两项处理原则:一是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是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解释》未规定如果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
-
妇女可以在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在农村承包了土地,何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5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2017年10月18日,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