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劳动关系转移的,有哪些重要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20:31 198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生效,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处理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发生争议,可能因缺乏证据而遭受损失,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条”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向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是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较好形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账户至少保存两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名称、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和应付金额、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实际工资金额、银行出具的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劳动者姓名用人单位、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

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单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劳动法》,职工对工资分配方案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即职工对自己的福利待遇和工资结构有知情权。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单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单应当成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辞职证明”

辞职后,有一件重要的事情不能忘记,那就是辞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材料。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为:①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②证明劳动者的辞职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与原单位没有争议;③证明该员工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补偿金或新的工作岗位;③证明该员工的辞职与原单位没有争议;④可以用来证明辞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⑤能够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历,有利于相关岗位的申请。

离职证明是离职员工调离人事关系或继续领取社会保险不可缺少的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新员工重新申请工作时,必须出具的证明,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社会保障缴费证明是指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费后取得的缴费收据或发票。一般指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付清单。

社保缴费凭证是职工登记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个人账户存款按规定继续计息。在新就业地参保时,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社保缴纳证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如果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劳动者就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如凭证遗失,请与填制凭证的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领。联系方式可以在任何社会保险机构找到。社保相关问题可拨打12333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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