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陈述责任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4:43:29 459 人看过

最高法院《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大多数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法院这一解释将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不实广告吸引顾客、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得到有效遏止,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最终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

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4.向购房人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5.承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

6.承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

7.在广告中允诺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将配备管道煤气、有线电视、远传水表、进口电梯等,但实际交房时并未配备这些设施或要求购房者另支付上述费用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广告中的许诺往往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会进入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当然开发商也不必为其“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而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处理之情势,即使它们未纳入合同,也仍然构成合同的内容,若开发商违背了承诺与说明,将承担违约责任。审判实践中,作为原告的购房者,只要能证明商品房销售广告是由开发商为该商品房销售而作出的,并与所购商品房的实际不符,开发商就可能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某开发商发布一条广告,称其在某市近郊开发的房产-××广场,不仅有1000多平米的停车场,还有数千平米的绿化带。之后,由于该房产远离闹市区,价格低廉,同时购房者看中了商品房周围的停车场和绿化带,房子出售情况出奇的好。但是,一年以后,停车场被停止使用,开发商在这一地块上盖起一栋新的商品房。又过一年,两块绿化带也先后被改建为商品房。众多购房者群起抗议,指责开发商恶意欺诈,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在房产开发前已经对该房产及停车场、绿化带拥有土地使用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8: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广告相关文章
  • 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
    赵某看中某小区楼盘,该楼盘宣传广告上称,小区绿化率超过60%;小区中心拥有人工湖等。赵某遂与开发商于今年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赵某发现,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所作的宣传约定有较大的差距。小区内的绿化率不足40%,宣传中的人工湖也变成了停车场。赵某找开发商理论并要求赔偿,开发商称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绿化及人工湖做约定。◎仲裁说法: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6-07
    315人看过
  • 怎么防范商品房销售广告风险
    一、怎么防范商品房销售广告风险(一)广告设计法律风险:用没有合法来源的图片、文字资料、音像制品等素材进行设计,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防范措施:1、以自行拍摄、撰写、制作等方式直接取得相关素材;2、通过签订有偿协议购取正版资料;3、委托他人设计时,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著作权侵权责任由设计方承担。(二)销售广告法律风险:销售广告中实际并不确定的内容在广告中过于具体确定,在法律上将会被视为合同内容,一旦实际操作与广告内容有差别容易承担违约责任。防范措施:1、在直接采用具体广告形式时,应注意符合相关法律“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标准;2、在对不确定内容宣传时,采用形象、描述性表述,不要采用数字或确定具体的表述;3、在广告后面加上“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的救济性用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
    2023-04-14
    400人看过
  • 如何应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
    怎么应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为了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购房时,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内容有疑问时,一定要向开发商核实确定并将开发商的相关承诺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开发商拒绝,购房者亦应保留好开发商制作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这样的话,当开发商不能兑现广告宣传的相关内容时,购房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如遇到虚假广告,购房者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做出相应的处罚。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商品房虚假广告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对于不服售楼广告宣传违约吗这一问题,要视不同的情形来看是否违约。另外,购房者要知道如何应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不要以为广告就是广告,其实广告中涉及到很多购房者的权利义务。不符售楼广告宣传违约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2023-06-01
    273人看过
  • 商品房包销中销售价与包销阶的差价问题,销售时发虚假广告的责任
    一、商品房包销中销售价与包销阶的差价问题(一)在商品房包销中,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应收取的销售利润。在开发商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后,房屋应该通过包销商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白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是,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又必须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在商品房销售中只有开发商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销售资格,包销商是没有直接进行销售的资格的,包销只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协议。(二)在商品房交
    2023-02-14
    226人看过
  • 商品房广告及其责任主体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商品房广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商品房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机构或个人。一、摄影作品侵权主体包括哪些根据侵权情况的不同,侵权主体也有不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比较多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在媒体上发布,在广告中使用摄影作品;一类是媒体自身将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或配图使用。这一类的侵权主体一般包括以下三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即媒体。其中广告经营者是故意侵权,广告主和媒体在明知的情况下是故意侵权,在放任的情况下是未尽审查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侵权,一般情况下,在
    2023-06-24
    132人看过
  • 诚实陈述与认罪
    未成年犯罪
    如实供述和认罪的区别:1、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犯罪记录等。虽然投案后没有说明所有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比未供述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供述的犯罪数额比未供述的犯罪数额更多,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自愿认罪是指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有符合行刑目的的认识。认罪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并签署具体书的案件。从宽分为两个方面: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如实供述罪行的如何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
    2023-07-16
    401人看过
  • [中山]商品房广告失实,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房地产市场日渐升温,各种宣传楼盘的户外广告、宣传画册、电视报纸广告铺天盖地、夺人眼球。广大的购房者对楼盘的了解也多是从广告开始,有相当部分的市民根据楼盘广告所宣传的各种条件而决定是否购买该楼盘。但从网上的调查可看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认为楼盘的广告有失实之处,一般表现为夸大楼盘所拥有的各种优势。近段时间,有些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广告问题产生了各种纠纷,有的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如果楼盘广告失实责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山市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据郑律师介绍,一切广告的内容必须要真实,广告的任何方面都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户外广告、宣传图册、电视报纸广告等广告都是如此。如果广告失实,具体责任该由谁承担呢?郑律师说,一般是由广告主承担(作者注:如商品房广告失实,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如果有的失实广告找不到广告主或者广告的发布者、经
    2023-06-10
    346人看过
  •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与认定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概念及
    2023-07-24
    130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性质认定与一般广告在性质认定上是同一问题。就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在德国学者的观点是将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法国则将广告视为共同性要约,先承诺者承诺有效[1];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2],但司法实践中有广告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的判例。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此种广告视为一种面向不特定受众的要约。[3]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契约成立。[4]而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乃在引诱他人向其为要约,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果。[5]在严谨的大陆法系中,一种意在订约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被认定为要约或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该类意在发生交易的行为也可以被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涵盖,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一类广告行为,在法律上不认定其进入契约内容将有违契约甚至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它又严重超出了要约的概念范畴。司
    2023-06-12
    286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广告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一、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只有合法合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且权属无争议、未被查封扣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项目才可以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均不得发布广告。二、对房地产预/销售宣传广告内容的要求根据《广告法》、《暂行规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且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及预/销售许可证号。发布房地产预/销广告实践中常常涉及但不应违反的内容要求主要为: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其他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2、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3、不得
    2023-02-23
    335人看过
  • 商品房购房合同要包括销售的广告吗
    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成为购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在购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购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可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品房购房合同必须要经过公证吗1、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无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依法成立即有效,是否公证不属于其生效的法定要件。2、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2023-07-29
    265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商品房销售市场的主要的营销手段。利益驱动使得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导致商品房销售纠纷不断见诸法庭。究其原因是人们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研究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并进而分析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关键词: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邀约;邀约邀请一、从一个案例说起某开发商发布一条广告,称其开发的××花园商品房拥有3000平米的中心花园及网球场。当购房者入住后发现,广告中的3000平米的中心花园变成了现实的几百平米,而广告平面图中的网球场,现实中却是个臭水潭。购房者群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开发商针对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第一,售楼广告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不具备一般邀约的特点。第二,售楼广告并未对售房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约定。第三,双方没有明确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因此售楼广告不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①这一案
    2023-06-12
    359人看过
  • 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能要赔偿吗,看商品房广告注意啥
    一、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能要赔偿吗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在符合下述条件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
    2023-02-25
    162人看过
  • 不实陈述的含义
    前述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副经理知道司机的下落,但在司法机关取证时谎称不知道,那么这种行为会构成伪证罪吗这个问题的涉及到伪证罪中不实陈述iii的含义是什么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包括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法院判决活动。这些活动必然要通过询问知道案件事实或知道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人来达到查明案情的目的。所以,证人作证的义务,既包括对案件事实作证,也包括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证。而证人无论对上述任何一点作伪证,都是没有尽到其法定义务,必将妨害司法机关的活动,从而构成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或与侦查、起诉活动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则构成犯罪行为。法国刑法典第434-12条专门规定:公开承认自己认识重罪或轻罪之罪犯,但拒绝回答法官就此向其提出的问题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iv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法国刑法不仅认可证人必须就与侦查、起诉活动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如实作证,而且还专
    2023-08-10
    388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销商品房而发布的广告,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户型、装修、配套设施等方面信息。 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开发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同时,... 更多>

    #商品房广告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商品房销售广告不符实的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0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一)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由于近年来,出卖人利用广告作过分夸大宣传,诱骗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但在事后却不予兑现,这也是商品房投诉率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
    • 销售广告施工中出现不实陈述怎么办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最高法院《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
    •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广告责任谁来承担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2
      房地产市场日渐升温,各种宣传楼盘的户外广告、宣传画册、电视报纸广告铺天盖地、夺人眼球。广大的购房者对楼盘的了解也多是从广告开始,有相当部分的市民根据楼盘广告所宣传的各种条件而决定是否购买该楼盘。但从网上的调查可看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认为楼盘的广告有失实之处,一般表现为夸大楼盘所拥有的各种优势。近段时间,有些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广告问题产生了各种纠纷,有的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如果楼盘广告失实责任人是否要
    • 销售广告具有商品房效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商品房买卖大多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有不同意见。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中的许诺体现了实践的要求,是必须的。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对商品房环
    • 对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应当如何处理?如何认定商品房的虚假广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采用不真实的、甚至是欺骗性的、误导性的宣传来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是一种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招贴广告、售楼书、开发商在现场制作的广告牌以及通过样板房来进行的销售宣传。其中媒体广告包括纸质媒体,如报刊杂志等主要以文字或图像形式发布的印刷广告;包括广播电视媒体,如广播台、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