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仓单所载权利的行使与转移,以仓单的占有或者转移为必要条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但是,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其又有一些自身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一、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
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在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
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
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任何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质权的担保机能便因此而丧失殆尽。
二、仓储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
仓储合同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是监管缺失。
从传统意义上讲,仓储行业的定位应是货物保管员,其首要职责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如安守本分,规范经营,仓储行业是产业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但伴随着物流业和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物流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一些金融机构更是推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这一过程中,为加快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步伐,拓展服务项目,仓储企业适时推出仓单质押业务,即利用存货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
仓单质押业务的推出,不仅拓宽了仓储企业的业务范围,使企业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机会。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却被不法人员利用。随着仓单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的广泛应用,仓单产生的金融杠杆效应被急速放大。如2011年上海市场银行质押贷款余额是上海市场钢材库存价值的2.79倍。按钢材质押6折计算,同一批钢材就被质押近5次。
这一现象在钢贸领域尤其突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钢贸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约束投机,控制风险。由于缺乏监管,仓储企业可以开具假仓单帮助货主进行重复质押,有的仓储企业同时兼营担保业务,在获取贷款后参与利益分成;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人员为获得业务分成,帮助货主骗取贷款;货主在仓储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从业者的帮助下,肆意进行重复质押,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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