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如果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若是职工之间协商代班,而代班人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代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代班受伤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各类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仅限于工伤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残疾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无法替代,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即使在公司工作时受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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