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适房、廉租房审批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12:29 179 人看过

7月1日起,《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对申请对象的条件审查和申请审批流程要求更严。对于离异家庭、拆迁户、转业军人等特殊申请对象,也作了特别规定。如离婚前享受过住房保障的,离婚后两人均不能重复享受。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根据新办法,居民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要经公安、民政、住建委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联合审查,申请流程也比以前更加规范,新办法放宽了经适房购房户型和面积规定。市民凭经适房货补凭证可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或二手房,住房面积户型不设下限。在实物分配廉租房时,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劳动模范、二级以上伤残、重点优抚对象等保障对象可优先安排。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适房和廉租房,除退回补贴资金外,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却无住房的,可申请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如需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需要提供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户口住房收入都有条件限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主要条件有三:一是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二是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三是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按照新办法规定,以下3类保障对象可优先安排:1、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保障对象,政府认定可优先纳入配租的家庭;2、低保无房户;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特殊贡献奖、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对象。

到四部门开证明且须本人申请

这些证明依次是,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登记领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户籍信息证明》;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身份证、户口簿;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取得上述证明并得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申购经适房的,可购买120平方米以下新房或二手房,或获得5~8万元货币补贴;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可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或获得每人每月80~160元、每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要签诚信承诺若骗资金将重罚

申请人须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如需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需要提供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关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次月起发放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月初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1人户(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4人以上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10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2平方米的。

流程

1个人到以下四部门开具相应证明: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

登记领取申请审批表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区民政部门

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于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区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证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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