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谁举证
民法典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谁举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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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贷关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怎么办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3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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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对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0不用偿还。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不当得利之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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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民法典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7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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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还要共同承担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07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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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5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