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1:27 91 人看过

发文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文号:宁政[2006]175号

发布日期:2006-10-7

执行日期:2006-10-7

为加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夜景,发挥城市载体功能,增强城市夜景亮化效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改造要严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目前尚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亮化,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符合有关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提倡使用节能灯具。六、市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由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持景观照明的功能完整和容貌整洁,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七、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凉晒衣物等;(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盗窃、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八、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夜景灯饰启闭时间。

(一)5月1日至9月30日,每晚20:30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4:00时;

(二)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晚19:30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00时;

(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按照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

特此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七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2001年10月1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和加强我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西宁市“村改居”范围的村及新村建设,一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村改居”方案实施,不再审批村民宅基地用地。二、凡未列入西宁市“村改居”实施范围内的村及新村建设,严格执行《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村民在原有住宅用地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和翻建围墙的,必须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
    2023-06-10
    395人看过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二)行使市政管
    2023-04-22
    341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
    近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及一些“城中村”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在原房上任意加层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城市市容景观,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遏制农房建设的无序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管理,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本通告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盖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二、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通告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农房现状登记,其中呈贡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农房所有人到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
    2023-04-22
    202人看过
  • 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二、城市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城市重要景点;(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三、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拆除:(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
    2023-04-24
    374人看过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实行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积累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发[1997]11号和赣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计委、建设局、房管局制订具体用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昌江区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改“景德镇市土地管理局昌江分局”,为市
    2023-06-10
    8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为深化“五管齐下”净空工程成果,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确保2005年主城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控制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工业粉(烟)尘、餐饮业油烟、机动车废气污染的力度并建设基本无煤区(以下统称尘污染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一)渝中区:七星岗街道、较场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门街道、望龙门街道、南纪门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二)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蹬镇;(三)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四)南
    2023-04-24
    357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十五”计划等城市发展战略,统筹安排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及合理运营,同时又便于及时全面掌握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及所属产业园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周至县、户县、长安县、蓝田县、高陵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计划进行统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二、各开发区、各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西安市城市维护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基本程序,向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及项目形象进度月(年)报表。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年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至上年末累计
    2023-04-22
    296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适应现代化省会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城市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济南市城建监察总队在市建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监察支队、大队开展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各监察支队、大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主管部门和区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总队领导。二、城建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顺利实施,维护城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三、下列城建监察支队,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建监察处罚权。(一)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二)城建监察支队受市城建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监察处罚;(三)房管监察支队受市房屋管理部
    2023-06-10
    59人看过
  •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发布部门: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在药品领域,安全风险仍存在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在食品领域,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行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产业化程度低,核心竞争力较差,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依然严重,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假冒伪劣问题比较突出,食品流通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同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又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总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023-06-07
    362人看过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建设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4
    2023-04-22
    464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机场路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政[1995]22号),加强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辆通过武汉机场路,应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服从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跨道、抢道、超速行驶。二、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管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不得徇私舞弊。公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认真做好收费站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5]22号文件规定可免征通行费的车辆必须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其中免征通行费的救护、抢险、救灾等车辆,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武汉机场路收费管理部门办理免费证明手续。免征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站口处时,应先停
    2023-06-08
    400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户外宣传活动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村)开展户外宣传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设施悬挂气球标语、气球广告和张挂跨街条幅。也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活动。二、举办博览会、商品展销会、文化体育活动、开业庆典等活动需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举行活动的院内和建筑物上张(悬)挂条幅、气球广告。三、开展宣传、咨询及服务活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板报等媒介和形式或者在单位内部、居民院落内进行。四、对违反本通告在市政工程设施上悬挂气球标语和张挂跨街条幅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依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23-04-22
    247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门前环境卫生管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市区、小河镇、三郊区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门前卫生责任人),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按责任书明确的职责和划定的区段,切实搞好门前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二、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委会应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抓好门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应层层签定《门前环境卫生目标责任书》,将门前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三、对位于门前卫生责任区段内经批准经营的摊点,经营者应坚持搞好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集贸市场由工商
    2023-04-22
    113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区土地管理职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各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明确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本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本区土地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三、负责本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区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四、负责本区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审批;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含东部产业带、西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本村存量建设用地建住宅和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流转使用的审批;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本区集体土地征用和使用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转用报批工作。五、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本区国有土地的收回
    2023-06-10
    353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南充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产假的公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 遵义市市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08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政府的公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4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