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工作失误可能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员无法成为该罪的共犯。
(三)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误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人员身体原因导致判断力、执行力下降规章制度不完善,衔接不顺畅,业务上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公共利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2、玩忽职守罪,则是规章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人浮于事,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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