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计划保障男性60周岁以下及女性55周岁以下从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而伤残或身故后获取互助保障金。同时,根据上海用工制度的变化,新推出的《计划》还将保障对象覆盖面扩大,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加入工会,便可通过企业工会或劳动中介工会参加
此互助保障计划。
据悉,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在延续以往各项保障制度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推出此项《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的。《计划》规定一年缴费每份10元,每份可获保障金2万元,每人最高参保10份,保障金为20万元。而进城务工人员在参加保障计划后,作为保障互助会的会员,还可享受互助会提供的医疗帮困政策。对在上海从事职业危险程度较高的人员来说,《计划》使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还与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联手制定了《从业人员意外伤残鉴定办法》,同时指定仁济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和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这4家医院作为《计划》的伤残鉴定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计划》的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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