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时,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皆可视为具备法定事由,请求解除此份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这个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合同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得以实现。
但请注意,并非每逢不可抗力发生之时,我们都能够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类外力直接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时,我们才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该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其与主要债务的履行紧密相连。
首先是指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中有一方已经通过声明或是具体行动公开表示他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其次是假设当事人中的一方已经逾期履行了主要债务,经过多次催促,他们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救。
(三)如果说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也同样属于法定的解约理由之一。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严重地影响到了合同所追求的目的,那么法律允许他们解除合同。
(四)另外一个合法的解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同意解除房屋销售合同。
(五)在有特殊情况发生时,尽管这并不是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错误,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其中一方产生显著的不公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当事人手握法定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他们并非自动获取,必须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才能最终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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