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非医保用药不赔付”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即便充分说明也应被视为无效。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了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为了分担交通事故风险、减轻个人负担以及迅速得到治疗,购买保险应关注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
除医保用药费用外,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款符合要求,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但同时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所以,就算对该条款尽了充分说明、提示义务,也应当自始不发生效力。
从保险目的来讲,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风险,减轻个人负担,并且使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后,还需要考虑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问题,不但有违保险风险分担初衷,医生救治也易有后顾之忧。
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医保费用?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医保费用是指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医疗服务费用等。而非医保用药则是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医保费用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而非医保用药则不属于医保费用范畴,医保参保人员也不能将其作为医保费用进行报销。
然而,在实际医疗中,医保参保人员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使用药品,如果使用的是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医保基金将会支付药品费用。此时,医保参保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药品费用符合医保报销条件。
另外,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使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但这些药品费用不能作为医保费用进行报销。
综上所述,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医保费用,医保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否则医保基金不会支付相关费用。
结论: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医保费用,医保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否则医保基金不会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应免除了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并未将非医保费用排除在医疗费之外;另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其举证,即医疗费只有不必要、不合理的才可在证据充分时被排除在赔付的医疗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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