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的请示》辽政(i999)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鞍山市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是辽宁省中南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鞍山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改造传统产业,搞好资源和原材料的精深加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特有的城市风貌,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20.2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山体等分隔,形成由市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开大山。汤岗子、千山等组团组成的“组团式”结构布局。
以鞍山市为中心,以海城市、台安镇、岫岩镇为次中心,沿哈大铁路、沈大高速公路等构成城镇发展轴,形成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含中心区以及汪家峪、营城子大孤山、齐大山三个组团)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6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41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公共汽车、郊区铁路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相互协调、换乘方便的综合公共交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系统,改善城市交通拥挤状况,要结合城市布局,完善供水、排水系统,抓紧落实各项节水措施,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加强防震抗灾工作,尽快完成沙河整治工程,提高抗洪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六、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治理好重点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切实保护水源地,防止污染。要以千山为依托,以东山风景区为“绿心”,加强城中山体(烈士山、东山、双头山、立山)绿化。要搞好市区内公园及绿地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各种防护林带及沙河两岸的绿化,切实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做好千山风景名胜区、东山风景区的规划,加强管理,严禁破坏自然风景资源,结合城区城中有山、山城一体的自然条件,做好城市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建筑空间格局。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要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鞍山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支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鞍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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