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它不仅有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最大程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
下面笔者进一步谈谈我国的交强险制度,以期加深对它的理解和认识并更好地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
一、交强险的定义和特点
1、交强险的定义: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特点:
(1)赔偿主体特定性:交强险的赔偿主体只能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由对方机动车(假设事故对方是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假若对方不是机动车,或对方的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就不能享受交强险的保护,只能求助于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保险等进行保护。
(2)责任有限性:由于我国交强险总体上坚持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因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有限的(注: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①责任限额种类是限定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②赔偿限额是限定的。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而,事故损失在责任限额内的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交强险最高可获赔12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最高可获赔12100元;事故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由事故相关责任人依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赔偿的具体项目是限定的。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上述赔偿项目都是限定的,但并不是有伤亡就无分别地一律要赔偿A、B两款中的所有赔偿项目,而是分别不同的伤亡情况(如死亡、残疾、非残疾的伤害),选择适用其中的赔偿项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则是依调解或由法院判决决定。
(3)保险的强制性:保险强制性不是仅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同样具有强制性。
①对投保人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而且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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