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待权基础理论研究保留所有权特别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从期待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开始。(1)期待权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提出的,《德国民法典》初稿也试图通过规定“有条件的权利”在立法中体现期待权,但并未被《民法典》采纳,导致“期待权”的缺位在成文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论是通过理论先例确立的。尽管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有条件或有时限的法律行为的研究非常精确。但到目前为止,期待权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概念。因此,有学者认为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首先是期待权的界定。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期待权的分类、性质等诸多问题。因此,探讨期待权的概念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期待权的类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对期待权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地位理论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法律地位,是一种期待状态获得权利。由于这一地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称为期待权。例如,德国民法学家迪格尔认为,“期待权是一种为获得完全权利而受法律保护的期待。”他持有这种观点的原因是,在很大程度上,德国民法中关于期待权的争议太多,迪格尔本人也承认,德国期待权的概念仍然存在很大差异,那里几乎有大量关于期待权的书籍和先例。基于此,作为一位著名学者,他必然会在自己的教科书中因为治理的严格性而得出结论,但只是指出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完全权利的期待状态。然而,正因为如此,期待权法律地位理论在概念上出现了一些模糊性,这不利于揭示期待权的本质属性,因为事物的概念应该相当清晰。法律概念的一般形式是加法和微分。“尽管一些学者基于“边缘情境”的存在而批评它是“教条式的”,但它仍然被各学科所采用。”因此,期待权概念的界定应当明确期待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而不是“期待权是一种具有期待的法律地位”。2.未来权利理论未来权利理论认为,期待权是一种已经具备一定权利要素,但仍需在未来获得剩余权利要素的未来权利。例如,梁*星先生认为,“不具备所有成立要素的权利,以及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称为期待权。”彭克林先生认为,“期待权是权利宪法要素的一部分,只有在其他条件发生时才能完全构成。”这是大陆学者对期待权概念的主流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大多数民法教科书对期待权的定义都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未来可能实现或完全构成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这种期待权的概念与权利的概念相矛盾。根据一般理论,权利是一种法律力量,“能够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力量就是权利”。根据未来权利理论,期待权是一种未来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呢?没有法律保护,我们怎么能谈论权利?第二,期待权的未来权理论实际上混淆了“现实中已经拥有的权利”和“未来获得的权利”。对此,日本民法学者四公和夫认为,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应该明确区分。他指出,在承认期待权时,我们应该注意它与“有条件的未来权利(例如,由于某些条件的实现而可能拥有的房屋,这也成为有条件的权利)”的区别基于以上两点,可以认为期待权不是一种“未来权”,获得权本身也不能等同于期待权。3.现实权利理论认为期待权是一项现实权利。例如,德国学者莱瑟教授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暂时的权利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获得权利的必要要素的一部分已经实现,但尚未完全实现。”王毅认为,“期待权是指满足现行法律对独立权利认定的所有要素的要求,并获得某些特定权利要素的法律地位。”王健先生说:“所谓期待权是指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因为它具有获得权利的某些要素。”日本学者宫城和夫也认为,“尽管期待权很难实现,但它也被称为‘有条件权利’,这是一项现实权利,被承认是为了保护对未来权利(如房屋所有权)能够得到保障的期待。”以上是期待权理论和现实权理论的几种典型观点。笔者认为,期待权的现实权利理论更为可取,因为期待权符合期待权的构成要件,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学理论认为,法定权利包含三个要素:“权利是合法的,因为它们受到法律的保护,至少得到法律制度的承认”,“权利拥有者以某种方式行使其意志,其意志是实现某种利益”。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权利本质上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因此,笔者认为期待权符合权利的构成要件,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现实权利。在权利利益方面,,“预期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在其在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上,即在满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特定权利,从而使其所指特定权利的选择和意志优于选择以及其他人的意愿。‘在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许多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台湾民法第807条规定,如果失物所有人在失物被发现后6个月内未提出求偿要求,则寻回人应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理论认为,失物所有人的地位是:未来是期待的权利。又如《台湾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因条件的实现而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不正当行为不能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从权利意志力的角度来看,期望权利人能够以某种方式行使自己的意志。例如,在楼花按揭-预售房屋按揭的后期,买方支付第一阶段规定的购房款后,贷款银行代表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将购买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份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是未来房屋,即未建成房屋。在未建成房屋抵押期间,买方向银行提供的抵押不是r的抵押不动产权利,但权利和利益的抵押,买方将抵押他的期待权。“显然,买方抵押其期待权的过程是其自身意愿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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