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秦女士,曾在26年前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日前,她以这次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较严重后遗症为由,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据了解,1982年10月19日中午12点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501总站,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原名称为首钢民建公司)的车辆将原告秦女士撞成脑挫裂伤。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住院35天,后又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疗养。被告承担了当时的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原告8000元。
26年后,秦女士再次就该起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起诉至法院。秦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的身体健康一直没有恢复,先后发现有癫痫及脑胶质瘤,并导致二级智力残疾,丧失自理能力,截至目前共用去医疗费用20余万元,现已没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秦女士要求对当年交通事故造成的脑挫伤与现在的癫痫及脑胶质瘤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早在26年前,部分医疗档案等已无法查知,给鉴定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此外,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也是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
目前,石景山区法院正在积极组织本案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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