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23:07 437 人看过

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拆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民事活动中意思表示是自由的,拆迁人不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其主张和意志,这是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不存在强迫命令的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只能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问题及相关的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拆迁协议后由双方依协议的约定履行。

2、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即人身关系,拆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拆迁当事人在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具有人身关系[1]的内容,因此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双务法律关系。所谓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他方的义务又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如此,拆迁人只有给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者补偿之后,才能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迁人只有在接受了拆迁人对其的安置和补偿之后,才能搬家腾地,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交给拆迁人拆除。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当然也有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或者补偿的,但这只是个别现象。

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5、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均受制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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