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主要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21:02:59 433 人看过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协议成立,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权只在设定时转让和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行使质权,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消灭差异,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优先考虑留置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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