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
2.1权利人的利益
2.1.1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1.2权利人的用人权
竞业禁止的目的除了保护商业秘密外,也在于防止劳动者任意跳槽至竞争企业或直接经营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原企业的经营不利。为了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恶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恶性的同业竞争,法律直接规定或允许当事人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原企业营业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一些规定了竞业禁止的国家,还允许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合同期内,负有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员工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此举在于保护企业的用人权,减少员工的不当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
2.1.3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此处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二是权利人之外的第三者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事竞争性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由于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律对此两类主体的规定略有差异。
2.2、社会经济秩序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会侵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独占权利,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会导致商业道德败坏,市场秩序混乱,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可见,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是权利人的私人财产利益,而且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经济秩序。在中国立法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是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表明中国立法认为商业秘密不仅是财产权而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社会的公共经济秩序。当然,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竞业禁止主要保护的是私人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不能忽略竞业禁止关系客体的这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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