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旧差异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3 09:39:26 43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臵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三章合并程序第三章合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三十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五)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三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三十四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三十六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十九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四十一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四十二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四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四十五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八条: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臵价款与处

第五十条:企业因处臵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臵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五十一条: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臵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臵价款与处臵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第五十二条: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

第五章:衔接规定

第五十三条: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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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一:固定资产确认的变化旧准则: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单位价值较高。新准则:同时满足上述(1)、(2)两个特征就可以界定为固定资产,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的条件,这样一些以前通常确认为存货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等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在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时,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这将使固定资产的范围扩大。变化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1.对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采用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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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新看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新变化,尤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在各类企业中分步实施的,2007年是新老会计准则共存过渡期的第一年。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是兼容着各种不同会计政策的,这就要求广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为正确阅读和理解2007年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才能吃好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这一“拼盆”。正确理解新规定对财务指标含义的影响老准则下采用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站在母公司股东立场设计合并财务报表。而新准则下采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集团公司全部股东的立场上设计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列示,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公司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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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具体规定为: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①通过与被投资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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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有哪些实际问题
    1995年,财政部颁布了《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但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确认净损失,将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在这种情况下,在母公司账面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并非母公司按其在子公司净亏损中的持股比例应分担的全部,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母公司按其在子公司净亏损中的持股比例应分担的账面价值子公司的净资产。合并冲减分录冲减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时,其差额应当计入“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并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中填列合并资产负债表,分别为正数和负数。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当母公司设有境外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内资子公司采用与母公司不同的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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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在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一些变化,企业在对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关注这些变化,以便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披露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最为明显和突出。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准则,本文分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对新旧准则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一些粗浅的比较。一、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旧准则第4条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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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旧会计准中长期股权投资有哪些差异
    (一)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二)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三)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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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旧租赁合同的差异
    如果你是房客,也许碰到房东涨房租的情况,如果你是房东,可能遇到房客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的现象……以前这些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如今都被纳入新版(2006)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新旧两版合同比较,具体表现出以下几点变化:变化1、加租减租操作简化新版合同规定,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这一规定可以防止房东随意加高租金,保护了租客的利益;避免因房租上涨带来的纠纷。如果房东要调整房租,完全可以在租赁到期时提出,具体怎么调,双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此外,新版合同中租金设定的参考标准增加了使用面积,承租人可在使用面积上就租金业主讨价还价。变化2、群租杂居不再困扰你新版合同规定,若“租客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则租客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个人承租普通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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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并报表的含义是什么,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1.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下同);(5)附注。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
    2023-06-12
    172人看过
  • 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差异及比较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知识创新步伐的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十分重要。为此,财政部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分析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合理建议,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各个方面。与旧标准相比,新准则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旧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持有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出租给他人,或以管理为目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新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识别性”特征,将企业自身创造的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纸名称排除在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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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会计准则会影响财务报表分析的哪些因素
    一、对资产负债表分析的影响(一)金融工具原来的短期投资、原来采用成本法核算且有可靠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按管理层意图,分别列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中。在流动负债项目下,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除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外,其余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有可能影响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二)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3类:(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上述第一、二类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上述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核算时,取消了股权投资差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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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关注的内容有哪些呢
    正确理解新规定对财务指标含义的影响老准则下采用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站在母公司股东立场设计合并财务报表。而新准则下采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集团公司全部股东的立场上设计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列示,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公司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负,公司净资产将减少。利润表中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为了方便母公司股东,在资产负债表上单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在利润表上单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老准则相比,一些财务指标所代表的含义己发生变化。如“净资产”、“净利润”,老准则所反映的是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表示集团所能控制的全部。拥有和控制是二者的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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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母公司的前期准备。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之前,应作的前期准备包括: ①按照权益法核算要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②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③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2)子公司的前期准备。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之前,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采用的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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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 (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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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主要财务报表是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比较全面、完整,能基本满足各种信息需要者的不同要求的财务报表。现行的主表主要有三张,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1)按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对外报表和内部报表。 (2)按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可以分为主表和附表。 (3)按编制和报送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4)按编报单位不同,分为基层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 (5)按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