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计划单列市教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广东省高教厅,各委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审计法》和《教育法》,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现将《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把教育经费切实管好用好,保障《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是贯彻执行《审计法》和《教育法》的重要体现。通过审计监督,促使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加强对预算内外教育经费的管理,保证其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不仅能有效地促进教育经费的开源节流,增加教育投入,而且将有力地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推进廉政建设,从而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条件保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教育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当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积极主动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明确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既应包括预算内部分,也应包括预算外部分;既应包括学校行为,也应包括政府和社会行为;既应包括高教和普教经费,也应包括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通过审计监督,应弄清教育经费的筹集、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其具体内容是:
1.财政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按预算及时拨付教育经费,教育投入能否保持“三个增长”,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2.各项筹集教育经费的政策是否用足用好,各项经费能否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有无乱收费、乱集资和社会向学校乱摊派等问题;
3.各项预算内外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何,有无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等问题,使用的效益怎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准确,年终决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等问题;
4.教师的工资能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如有拖欠,具体情况怎样;
5.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如何,能否依法纳税,所获利润学校能否按规定收集上来并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
三、认真做好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组织工作
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教育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及时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安排和部署,凡有明确要求的,应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完成交办的任务;凡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对前述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内容组织全面审计或审计调查,或从中确定重点,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应主动取得当地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的指导和支持。
2.要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和审计署、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依靠他们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及时作出部署,认真组织各单位自审自查、互审互查及对重要单位或项目的联合审计和抽审抽查,确保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质量。
4.要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结果认真分析研究,该依法处理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把握不准的政策性问题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该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要如实报告,并应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纠正;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水平。审计和审计调查的情况、结果和经验等材料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教育内审机构,最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汇总上报我委审计局。
四、积极完成1995年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任务
根据审计署和国家教委1995年的工作部署,年内要对去年和今年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集资办学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此,国家教委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5年教育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审厅〔1995〕3号)中,以及我委审计局召开的1995年全国教育审计工作会议上,均已作了详细的布置,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审机构,都要结合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落实,做出周密的安排,积极完成规定的任务,为今后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积累经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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