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受伤是按劳务关系来处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4:00:26 213 人看过

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务工受伤的,按劳务关系处理。该退休人员再次务工的,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当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办理。退休人员在外务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受伤有误工费么?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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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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