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审理一起医患纠纷案,术前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是否有据、医院是否应告知成为庭审焦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患者刘女士称,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做膝关节半月板微创手术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医院做了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刘女士认为,医院此举不仅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且对其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表示,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属于术前常规检查,不需书面告知。刘女士为此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的检测行为合理且必要。刘女士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患者称术前检查不知情
据了解,2009年1月中旬,刘女士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求医,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医生建议刘女士住院治疗,进行膝关节半月板微创手术。同年2月4日,刘女士入院,并于次日早上7时进行了抽血化验和术前检查。拿到检查结果后刘女士发现,化验第四项为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为此,刘女士的丈夫冀先生多次询问主治医生,遭对方推诿。
因多次讨要说法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刘女士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检查费100元、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
医院检测合理且必要
一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冀先生称,被告在手术前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要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侵犯了原告知情权。此外,被告在原告没有进行采、供血的情况下为其做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
被告代理人称,手术前主治医生已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医院在手术前进行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是为了确定患者是否患病,以便更好地制定治疗方案,防止传染疾病的医源性传播。另外,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均有防止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无违规行为和过错。
2009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滋病、梅毒病毒均为严重的传染病病源体,医院有义务防止这些疾病的传播,故被告在手术前为原告所做常规检查中包括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合理且必要,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原告请求予以驳回。刘女士不服一审结果,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术前检查医院应否告知
今年4月,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方代理人冀先生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在手术前必须做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此外,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做检查的类别与费用,即使该项检查必要,医院也应以书面或主治医生口头告知等方式,向患者说明。
被上诉方代理人表示,包含艾滋病、梅毒抗体检测在内的术前4项常规检测,已成为医疗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其目的是为有效防止疾病传播。这4项常规检测不是特殊检查,不属于必须书面告知签字的检查项目。
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期宣判。
-
术前未告知并发症风险患者成植物人医院被判赔
181人看过
-
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383人看过
-
医院未告知患者手术风险需要承担责任吗
192人看过
-
医院未明确告知患方进行尸检是否有过错
128人看过
-
患者知情权及医生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149人看过
-
患者知情权及医生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488人看过
-
患者手术前医院须书面告知风险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3如果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对你的通知义务,医院应赔偿你的损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在为你手术前应征得你的同意,讲明后果,并让你签手术单。如果医院不能证明你已知道手术后果,并签署了手术单,则其须为自己没有尽到法律义务而承担责任,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
患者拒绝接受检查,是否还要求医院承担告知义务?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是否需要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或者告知全责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6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
-
-
患者被列为医疗事故患者或者被列为产妇,是否仍需履行告知告知义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4请参考以下案例: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