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是指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0:42:07 288 人看过

1、优先权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权利。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目的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利益,充分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或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约定必须遵守法定,否则,该约定当然无效。

2、优先权具有成员权性质。它是一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产生的权利。所以,这项权利不能单独继承、转让。并且,基于其法定性,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

3、优先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但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区别的。虽然农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但它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是整个家庭所有成员即自然人的集合体,是个复数概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上就是农民个人,即自然人,是个单数概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的规定,优先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包括农户。

4、优先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具有物权绝对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优先权不仅可以对抗相对人,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流转方不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而擅自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的话,集体组织成员有权申请确认该项交易无效,从而行使自己的优先权。确认无效的机构包括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

5、行使的条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的规定,在同等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是行使优先权的基础。条件同等,主要是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同等,诸如承包价格、承包金给付方式、承包期限、对土地保护义务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与流转基本无关的如土地种养何物、何时种养、管理方法等都不是同等条件的内容。所以,条件同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等同。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列举性规定。

6、行使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并没有规定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转方拟进行流转时,在什么期限内集体组织成员应该行使优先权。我们认为,就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言,流转入应当将其与第三人缔约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告通知本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本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行使优先权。若流转人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通知义务,本集体组织其他成员须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流转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方式是明示,效果是集体组织成员按照流转人和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与流转人签订流转协议。

7、优先权竞合时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行使优先权的情形,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第一次流转时,若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应由流转人选择到底由哪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也可以保证在优先权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流转人选择权的行使。

二是在第一次流转到期,进行第二次流转,原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原受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都想受让时,我们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应流转给原受让人,由其享有优先权,继续经营流转的土地。理由是:

其一,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二,有利于维护原受让人的投入利益;

其三,有利于实现流转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16: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集体经济组织的社群成员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
    2023-07-07
    433人看过
  • 合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指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所需材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2.农村集体请求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1份);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4.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补偿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报件齐备的,7个工作日(不包括市政府审批时间)联系电话:63537085办理地点: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2023-05-29
    99人看过
  • 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浅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
    2023-04-24
    385人看过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权益纠纷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车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我应继承陈XX在被告处的股份40股中的5股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11号判决书认定,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判决。经我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只转移其中2.5股至我名下继承,其余2.5股概不履行。故我要求被告将陈XX遗产中属于我的继承份额,即原陈XX持有的被告处40股股份中我应得5股中被告尚未经登记确认的2.5股,登记至我名下,由我享有分红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
    2023-04-25
    431人看过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2023-06-07
    441人看过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之所以强调承包小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主要是基于几点考虑:一是选举产生单独的承包工作小组反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到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定等一系列的事项,这些需要由单独的工作小组来进行。一、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这一阶段在承包工作中至关重要,因为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完全体现。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等基础上拟订承包方案。拟订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例如,
    2023-04-06
    114人看过
  • 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
    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是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
    2024-04-25
    329人看过
  •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认定条件有哪些
    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者,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具备农业户口属性。在确定成员资格时,除依据户口簿上是否载明持有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外,还需考虑持有人与其所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联因素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024-08-08
    102人看过
  • 集体流转土地指的是什么
    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
    2023-02-18
    216人看过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
    可以继承,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也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房屋继承没有户籍的限制。不能继承的财产如下:1、国家、集体的财产;2、其他个人的财产;3、被继承人非法所得,及来历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024-04-16
    158人看过
  • 不是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也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房屋继承没有户籍的限制。一、农村宅基地子女有继承权吗农村宅基地女儿没有继承权,因为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非本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二、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继承给子女吗可以。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人1、子女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2、亲属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
    2023-02-23
    55人看过
  •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此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有效,但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的。但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三、农村房子卖了折迁有补偿吗农村房子卖了折迁有补偿,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
    2023-04-04
    93人看过
  • 农村经济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对农村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证明文件。
    简单来说,农村集体股权证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二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三是能进行抵押融资。农村发的股权证用处是什么农村发的股权证用处具体如下:(1)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2)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3)持有农村股权证的股东,可按时分红保障生活。农村股权证如何分红1、一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土地股份制,因为原来一般农村很少有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工商业机构,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2、就是指按人口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一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行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人口进行均分。这个就是按人口作为分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
    2023-07-15
    211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是否有关联
    如果已经进入了事业编制,那么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承包吗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如果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应该事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的同意,并上报给乡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二、农民可以异地在农村买房吗农民不可以异地在农村买房。农村的房屋一般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具体农村的房屋买卖应当符合的条件,可以了解所在地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三、农村房屋能买卖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2023-03-19
    224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03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发包农村土地属于土地一级承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属于土地二级承包。一级承包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权有无限制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2
      1、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优先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前提出。 3、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提出农村土地优先承包权,即经乡镇入民政府批准前仍没有提出,丧失优先承包权,不能以此妨碍和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6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发包农村土地属于土地一级承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属于土地二级承包。一级承包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
    • 土地承包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优先承包权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优先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前提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提出农村土地优先承包权,即经乡镇入民政府批准前仍没有提出,丧失优先承包权,不能以此妨碍和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龄限制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