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以及相同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1:18:12 480 人看过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有: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相同点是什么?

质权与抵押权的相同点是:

1.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2.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3.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三、质权的特点包括哪些?

质权的特点包括: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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