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9:04:06 144 人看过

一、房屋转租合同效力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二、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就房屋转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房屋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约承租相应责任。

第二条转租期限:自起,至止计年。

第三条租金:

(一)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每月日以前缴纳。

(二)保证金人民币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转租房屋的限制:

(一)本转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三)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腾出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用或任何费用。

(四)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五)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解除租约。

(二)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日起,乙方应按照每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一)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二)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三)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为凭。

转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月日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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