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冬季,立冬都一个多月了,吉林某伐木场的防寒服还没有发,职工们在野外作业,天寒地冻的真受不了。于是职工们找到场长。场长答复道:“今年场里没有盈利,防寒用品就取消了,大家作业时如觉得冷,多穿几件过冬的衣服也能应付。”职工们觉得在野外作业没有防寒服实在不行,因而向黄律师咨询:场里必须给我们发防寒服吗?
回复:
在寒冷天气中必须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对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强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加以取消。因此,本案中该伐木场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企业不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目前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从事某项工作时,为保证其健康与安全,所应提供的基本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是免费的,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和回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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