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市场经济关系,而是调整它所属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是规范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经济竞争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并不都是竞争关系,就是在市场交易中也并不都是竞争关系,如合作关系,社会生活中发生竞争关系的时机和场合非常多,但只有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既有因正当竞争所形成的竞争关系,又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形成的竞争关系,因此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没有由此而产生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即在反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商业贿赂,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诽谤、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等,现阶段发生的经营者之间的这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在知识产权领域,较著名的案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审理的原告伊萨伯格瑞特公司(三十年代创建的跨国公司,英文名称ISABERGRAPIDAB)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工机械厂,中山市古镇供销社贸易发展公司,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述四被告因伪造原告注册商标RAPID商品——施乐复印机配套专用装订设备,冒用原告的ISO9001认证标志,使用其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而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在《解放日报》、《广东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00元人民币。
第二、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权益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等,这方面的纠纷较多,如我们司空见贯的推销质次价高的有奖销售的商品,谎称有奖的销售,假称大甩卖大降价,跳槽技术工人侵犯商业秘密等,因这人们都比较了解,这里不再举例阐述。第三、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一种,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这种行为的危害最大,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某市城管局以加强商业条幅广告管理和强化市容市貌为由,下发了文件规定,户外商业条幅广告指定俊辉广告公司制作和悬挂,其他广告公司不得制作和悬挂,违者一经发现,由城管部门取缔或予以罚款,文件下发后,其他许多广告公司纷纷向工商局投诉,认为该文件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工商局调查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因城管局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市政府经研究决定,依法撤销了城管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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