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申诉期的错案怎么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4:23:18 209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

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规范、政策性文件,有如下等救济途径:

(1)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

(2)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求强化审限管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8)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决定执行监督。

(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案件错误,需要人民法院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可以向执行信访专门机构,申请执行信访。

(10)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1)案外人、当事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2)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14)经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原一审、二审法律文书被撤销、改判,执行裁定被撤销。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改变原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15)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违法先予执行、违法执行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案外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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