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做好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充分就业,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市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确保在2006年内我市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实现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2006年我市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充分就业工作的任务是:90%以上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集中居住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就业率达92%以上,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完善“就业援助962110”工作体系,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不挑不拣的基础上,两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同时,通过健全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配套规划制度、社区就业工作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援助制度、灵活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工作协作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等措施,建立起促进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实现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5)77号)的要求,300户以上的集中居住区都要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并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各区(市)县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服务工作体系,把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作为促进充分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抓实。
2.建立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市)县要以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入户调查为重点,掌握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适龄劳动力就业、失业、培训、社保状况,在2006年6月底以前建立起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已建成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2006年6月底前与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连接,新建居住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投入使用时与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连接,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3.落实分片定责的工作制度。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分片定责服务,有针对性地对个人就业需求开展失业登记、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到家。
4.建立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情况月报制度。各区(市)县要按报表要求将已建、在建集中居住区的个数、户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数、提供岗位数、技能培训情况、就业率等数据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各区(市)县要按照培训与市场相结合、培训与产业项目相结合、培训与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失地无业农民的培训力度,建立起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合作开展定岗、订单、定向等针对性技能培训机制。要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模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培训力量共同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培训。
2.鼓励失地无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市)县要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资金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失地无业农民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获得毕业证书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50%的学费补贴。
3.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区(市)县要引导失地无业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立志创业观。通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多形式就业和自主创业就业。
(三)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各区(市)县在新建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时,应选择二、三产业较发达、具备就业条件的区域,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就业实体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失地无业农民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提高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开发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新建项目占地增加的岗位要优先安置失地无业农民;要积极支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发展,派遣有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异地就业;凡政府投资开发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市执法协管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后勤岗位要优先安置失地无业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
(四)建立失地无业农民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各区(市)县要深入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社保等专项援助活动,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962110”工作机制,及时援助就业困难的失地无业农民,消除“零就业”家庭。要综合运用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五)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凡男18-59周岁、女18-50周岁的失地无业农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居委会或社区证明,经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劳动就业部门认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证》,并免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1.按照成办发(2005)77号文要求,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在国土部门规定增加的用地面积内修建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用于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
2.积极促进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对失地无业农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实现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自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之日起,享受成办发(2005)77号文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鼓励自主创业。失地无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及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同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促进充分就业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区(市)县要建立由政府牵头,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审定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的会审制度,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方案应包括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服务规划等内容。
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人事、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规划、国土、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商务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劳动保障局要定期对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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