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会产生什么影响:
1,对不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2,对迟延履行的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比如,甲乙双方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10月1日前清理好场地,以便乙方施工。甲方迟至10月10日才清理好场地,乙方要求施工期顺延,这是先履行抗辩权应有之义。甲方清理场地的义务并不是作为交换给付义务,但并不妨碍乙方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对部分履行的抗辩。
有些合同的债务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应交付10万块砖,其只交付9万块砖,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部分履行。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如上例,甲方交付9万块砖,乙方在履行期届至时。应当就九万块砖支付价款,依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不得拒付全部价款。当一方部分履行根本无助于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受领,在己方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而要求对方全部履行合同。这种主张,也应视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对瑕疵履行的抗辩。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美国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先履行抗辩权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
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
5,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生产某种绿色食品的设备,可以日产10吨以上。经试车合格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经试车,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此要求,此时,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待甲方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要求后再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者双方协商降低技术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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